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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4]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4-12-13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关于深化佛山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
简化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征地的办理效率,在征地过程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征用、使用机制,处理好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各方面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原则
(二)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原则
(三)坚持依法征用土地、合理补偿、维护农民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坚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原则
(五)坚持征用土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三、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严格区分两类建设项目用地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功能,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的用地属公益性项目用地。公益性项目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征地。
经营性项目(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原则上由用地者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品房地产开发用地首先从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安排,无法安排的,可实行征地。
(二)优化征地审批程序
各区在制订有关征地方案前要广泛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并进行。
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征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使审批权,涉及征地的,由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再报省政府审批征地。
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无论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征地时的附件可只报《建设用地呈报书》、《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范围勘界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四个附件,对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补充耕地工作是否落实以及地类和权属是否明确的审查确认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
(三)相对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要对照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清理,标准偏低的要进行修订。修订的原则是:按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位置等实际情况将区内集体土地分成一至三个片区,将区统计部门和农业部门分地类统计的前三年单位面积土地的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和地类挂钩,而不直接与被征用的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挂钩。禅城、南海、顺德区在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高档次标准执行,三水、高明区也应按中等偏上档次标准执行。
各区也可以结合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修订征地补偿标准。
在评估农用地基准地价及修订征地补偿标准时要符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
修订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维持三年不变。
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门项目的征地已颁布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各区在实施相应项目的征地时应参照执行。
(四)规范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
征地补偿款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对于承包经营的土地,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协议中有不同规定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实行“村(组)有镇(街)管”,其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安置,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先满足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需要。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款使用方向的具体比例。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款,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对该部分征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制定。
(五)实行留用地补偿制度
实施征地时,应按实际征地面积10%左右的比例给被征地的村集体划留建设用地(简称“留用地”)。留用地的性质可按被征地的村集体的意见确定,即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一并征为国有。办理留用地的税费承担办法、留用地征为国有时的补偿方法及留用地的通平费用等税费的承担办法由各区具体制定。
留用地的使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留用地发生流转的,属国有性质的留用地按国有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属集体性质的留用地则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村、组集体留用地的,应综合考虑原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办理用地手续已交纳税费、土地开发已投入费用和已经形成的非农收益等因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六)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要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试行流转的有关规定,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在工业园区用地方面,要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结合起来并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为主。
各区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镇(街道)、村,应采用相对集中统一的方法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将可供流转的连片集体建设用地集合在一起,统一协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对外招商引资,统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则按《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规定统筹分配。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时,应结合提供土地的数量和地段的优劣,公平处理各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因村集体内部矛盾而影响用地者的权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流转双方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积极筹措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
各区要按政府、集体、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和“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结合被征用的土地所产生的收益,筹措一部分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征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推进。资金按以下三个渠道筹措:
1、由各区从区财政收入中与土地有关的收益内核拨一部分(其中,禅城区按市对禅城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由市与禅城区共同负担)。与土地有关的收益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税收留成和地方征地规费留成;
2、从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一部分。各村集体应每年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总额中提取一部分为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具体比例由各村的村民(股东)大会决定;
3、村民个人缴纳一部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的村民应从家庭收入或个人收入中缴纳一部分办理社会保险,条件允许的村集体,这部分资金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缴。
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一方面要对过去的征地工作进行一次清理,主动查找问题,另一方面要结合群众的来信来访发现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结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作出不同的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原来签订的协议中未兑现的承诺要限时兑现;无法兑现的,也要和被征地单位建立协商机制,协商变更补偿方式。
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时间安排
本意见下发后,各区要按本意见的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时,应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再全面铺开,稳步推进。
各区要尽快出台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实施办法要包含经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筹措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五、加强对征地制度改革措施落实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就“土地换社保”方面的内容与各区沟通好,利用好筹措的资金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市农业局要做好征地补偿款使用的监管。
各区的实施办法出台后,市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要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各区在执行过程中碰到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时,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协商好解决办法,共同做好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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