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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四条 涉及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调整等各类重大事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年度征地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
第六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直接出资开展土地储备,也可与相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合作出资开展土地储备。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
第九条 新征土地储备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中山市近期建设规划》及《中山市投资项目预备库策划生成办法》确定的项目用地需求,拟定下一年度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的清单。
新征土地储备,指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实施的土地储备。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度终了,将已经完成供应的新征土地储备项目或取消的项目,从新征土地项目库的清单中剔除。
第十一条 未经纳入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不得开展新增土地储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大项目及应急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
第十二条 存量建设用地收储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开展储备工作。

第三章 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及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可对年度土地收储和年度储备用地供应提出初步需求或建议。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用地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即储备用地。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中山市征地计划、中山市土地供应计划、新征土地储备库项目情况、中山市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因素进行编制。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调整计划按照原计划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属地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局分解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入库储备标准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符合50米等高线以下、25度坡以下和不占用生态控制红线等要求。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九条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确定为“其他”,附记栏记载为“储备用地”。

第五章 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委托属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排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属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属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按照合作储备协议规定共同承担,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出租、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六章 入库方式和出库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拟收储土地可通过以下方式完善入库手续:
(一)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二)完善存量建设用地收储手续;
(三)签订《储备土地统管协议书》等其他入库方式。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的出库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军事、保障性住房、征地留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储备用地,经项目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并批准后,由项目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相关出库协议,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成本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二)除上述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储备用地和同一宗用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人的必须以公开方式出让;除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储备用地,其余均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公开出让储备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公开出让要求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及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公开出让手续。
协议出让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协议出让土地。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储备土地出库方式。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八章 属地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应加强属地范围内土地储备的统筹力度,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协调对接征收、收储、办证、前期开发、招商、供地和财务管理等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征收入库时,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应按照《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收储入库时,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等规定配合完成储备土地入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储备土地出库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应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相关供地前期工作,主要包括: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完成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按照净地出让等要求,协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在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合作储备的土地出库后,应及时核算相关土地储备成本和收益,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益分成。
第三十七条 储备土地的供后监管由属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九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市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部门分工监管。市自然资源局及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局应监管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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