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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住房保障办,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省政府《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审计整改工作的会议纪要》(〔2015〕53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
(一)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
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
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
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城中村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由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工矿企业管理,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改造户数在2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职工住宅区。
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铁路、钢铁、有色等其他行业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项目界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造项目可以纳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是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40年的危旧房屋。
二是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是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四是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是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以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制订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和标准,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房屋纳入改造范围。
(二)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和城中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规划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严格控制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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