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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棚户区改造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峰)2016年新建1550套,2017年新建1650套……为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工作要求,惠州市住房保障工作从去年开始,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逐步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而结合望江、金山湖等多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未来该项工作还将迎来进一步发展。
然而,受制于征地拆迁难、住房安置不易等难题,惠州城市棚户区工作的推进并不轻松。日前,惠州市政府印发实施《惠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为该项工作的推进送来加速度。
针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办法》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来予以优化,有效改善工作中资金和市场效率不足的局面。记者注意到,《办法》确保一定的收益率有效刺激企业的参与热情,同时各项信息公开和资金监管制度的确定,则有效保障着财政投入的成效。
服务怎么买?确保收益吸引企业参与
2014年底,惠州市住建局发布的《惠州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年)》除明确了各年度的改造目标,同时为推进工作的实施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棚户区改造中来,引导其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模式参与。
“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这是必然的事情,全靠财政投入肯定无法推动。”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介绍,《办法》就是给出了具体的鼓励或引入社会资本的方法,对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流程予以明确。
记者注意到,由于不同于三旧改造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并主导改造后的土地后续开发,棚户区改造对企业服务参与范围也进行了区分。要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该限定在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但不包括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无法参与后续开发如何保障企业的收益?针对记者的疑惑,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直言,被购买服务的企业可以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一般能够实现5%左右的收益率,这能有效刺激企业积极参与。”
具体到采购实施,《办法》要求政府批准的实施棚改服务采购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棚改年度计划做好立项、审批,以及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等准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钱从哪里来?采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在具体的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政府引入合作企业,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机构提供的贷款支持有效推进棚户区拆迁和安置等建设工作的展开。然而在前期购买服务阶段,钱从哪里来?
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由于采购主体的款项支付将成为承接服务的企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资金投入和争取贷款的基础,《办法》要求市县各级政府应该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节奏,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就应该按照计划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资金的及时拨付才能确保棚改项目的有序推进。
《办法》同时还介绍,市县政府可用于棚改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根据区域建设资金的需求统筹安排,财政吃紧的区域则需积极争取上级的补助。
在政策的准备上,《办法》则要求财政部门将棚改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而当购买主体所属市县政府预算安排有缺口需举借政府债务时,市县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钱花在哪些地方也受到关注。《办法》为配合相关部门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进监督指出,作为棚改项目的承接企业也需建立起完善的服务台账。详细记录相关文件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等信息,形成健全的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棚改服务各阶段信息和财务公开工作。
如何监管?服务各阶段信息全公开
不同于普通的政府服务采购,棚户区改造通常涉及到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人员安置等问题,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如何加强成本效益和资金监管,《办法》将有效加大处罚力度和违规成本,防止政府资产流失。
“及时的信息公开透明非常关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的费用和使用情况,以及各阶段的工程建设和资金拨付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办法》则表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其余的财政预算、部门购买服务等信息一律全部公开。
具体到招投标环节,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单位对于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等信息都应该及时公开。让尽可能多的承接企业获悉参与到竞争中来,以供政府单位作出最优选择。
对于参与竞争的企业,《办法》则建议民政、工商等主管部门将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在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进行体现,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此外,在政府审计和监督过程中,针对企业出现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办法》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相关部门出现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也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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