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我市旧村整治改造,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引导农村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造原则、范围
对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较快的城乡结合部及工业园区所在地,建设现状影响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产业结构的提升,影响市容市貌,配套设施急需完善的旧村,以符合规划为前提,按照政府确定、旧村自愿的原则,试点开展改造。
旧村改造原则上以旧村场用地、生产留用地及生活留用地的用地范围为基础,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旧村改造本着“以民为本、多方共赢、民赢优先”的理念,从改善居民生活水平角度出发,合理利用改造后的土地,坚持保民生、促发展,让村民和村集体从旧村改造中分享发展成果。

二、总体要求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完成本区旧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旧村专项改造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逐级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其中涉及完善征收和农转用手续的,需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摸清情况,统筹安排,控制改造范围和规模。项目改造方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

三、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
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指导下,拟订旧村专项改造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运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

四、规划先行,确保村集体收益
旧村改造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引领性作用。按照“宜居则居、宜商则商、宜工则工”的原则,统一规划旧村场用地、生产留用地及生活留用地,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
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改造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改造方案的实施,协调拆迁安置、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监督改造收益由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受益,不得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五、土地利用
(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本村股份合作公司、村委会集体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进行二、三产业开发及村民安置自用房建设,不计收地价。
村集体建设的二、三产业用房为村集体共有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其收益40-50%用于村民缴纳保险,解决失地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村集体资产管理及经营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
(二)鼓励旧村改造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集中建设多、高层住宅。集中上楼建设的,可在规定的村民私房报建建筑面积指标的基础上增加50%建筑面积指标,不计收地价。
(三)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相关规定一并纳入改造范围。该部分用地所获得的收益按4:6比例由村集体、财政分成。
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自愿并经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改造总建设用地的1/3面积以内的部分建设用地经依法报批后征收为国有土地。该用地经批准后可以进行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建设,为工业园区提供配套设施和中小户型住房,经营收入用于筹集村民住宅建设和集体物业建设资金及用于村民社会保障。
进行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建设的上述建设用地,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中的留用地经营房地产价格标准缴交地价。该用地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开发建设,或将用地所属公司(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须进入公开市场交易。
(五)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处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六)改造范围内,由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公司(企业)、成员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免公开交易过户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
(七)涉及旧村改造,没有完善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办理相关手续。

六、实施程序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旧村改造情况的调查摸底、列表造册上图,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拟订编制本区旧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纳入旧村改造规划的用地,由村集体组织申请,各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协助编制旧村专项改造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计划,逐级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协助村集体组织拟订项目改造方案,逐级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符合情况、安置补偿、拟改造方向、改造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关闭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