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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规土〔2016〕683号)
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为指导和规范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留用土地地价测算工作,依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6〕7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规土〔2016〕132 号,以下简称《宗地测算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价测算步骤
(一)试点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开展地价测算。
(二)项目留用土地的构成,按照需腾挪的合法用地、需在试点范围内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按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核算部分的顺序认定。市规划国土委关于优化调整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涉及多宗土地的,每宗留用土地的构成按照项目整体的留用土地构成比例认定。
(三)根据建设用地贡献率,计算各功能的地价容积率(R 整村/片区地价)。涉及多宗土地的,建设用地贡献率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测算,在项目内每宗留用土地上适用。
(四)根据留用土地容积率分段、留用土地构成,将该宗地计地价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到不同的容积率区间、不同的留用土地上。
宗地上有多种建筑功能时,首先根据规划的各功能建筑面积比例,将土地面积分摊到不同功能,再根据各功能容积率分段、 留用土地构成,将各功能建筑面积分摊到不同的容积率区间、不同的留用土地上。
地下空间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产权归政府免收地价的建筑面积不参与分摊。整村统筹整备项目中,规划为工业(不含工业配套)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进行容积率分段。
(五)根据《管理办法》地价政策,计算各类别用地各容积率区间各建筑功能应缴的地价。
(六)汇总各建筑功能地价,计算出总地价。
二、关于基准地价的修正系数
(一)试点项目的建筑类型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期限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按照《宗地测算规则》确定。
(二)试点项目地价不进行《宗地测算规则》中的容积率修正系数修正。
(三)试点项目地价不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
三、关于几种特定情形的地价测算
(一)办公部分适用《管理办法》中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地价政策及基准容积率;新型产业用地及物流用地的地价政策适用《管理办法》中工业用地的地价政策,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均值计算;除商业、办公、居住、工业以外其他功能建筑面积部分,适用《宗地测算规则》 “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中其所参照的基准地价类型的地价政策和基准容积率;各功能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根据《宗地测算规则》确定。
(二)工业用地上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分别按照办公、住宅(单身宿舍)、商业建筑类型适用本通知地价测算规则。
(三)地下商业部分,按照该功能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适用地下空间修正系数。
(四)留用土地上规划建设的工业楼宇,根据《管理办法》缴交地价后为商品性质,可分割转让。
四、其他
(一)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两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实施方案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测算地价;不符合该条件的,按照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其中,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时间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辖区管理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当次受理时间。
(二)试点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的比例不得低于 50%,余款 1 年内交清。
(三)留用土地按照本规则缴交地价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纳入一般建设用地管理。
(四)地价测算过程中,涉及无限小数的,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以上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市政府对地价已有明确意见的土地整备项目地价测算不适用本通知。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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