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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备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深规土〔2016〕832号)

为规范土地整备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根据《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 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本规程适用于依据《若干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开展规划研究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利益统筹项目、征地返还用地项目、各类安置用地项目、各类置换用地项目等。利益统筹项目、各类安置用地项目规划研究由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组织编制。征地返还用地项目、各类置换用地项目规划研究由辖区管理局组织编制。

二、 基本要求土地整备项目规划研究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划定项目边界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性;
(二)利益统筹留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安置用地、置换用地)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三)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四)规划研究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三、 利益统筹项目、征地返还用地项目和安置用地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实施主体将实施方案和规划研究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市土地整备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和规划研究,并提请委业务会审议。
(二)辖区管理局应将规划研究的相关内容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管理局、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0 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实施主体负责对公众意见进行处理。
(三)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将规划研究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审议, 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审议涉及的相关修改意见。实施主体负责将经审议的规划研究相关内容纳入实施方案。
(四)市土地整备局将实施方案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国土委提请市政府审批。
(五)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规划国土委根据审批意见将实施方案中有关利益统筹留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安置用地)的规划功能、容积率和相关配套等规划内容,按程序纳入“一张图”系统。

四、 置换用地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辖区管理局将实施方案和规划研究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市土地整备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和规划研究,并提请委业务会审议。
(二)辖区管理局应将规划研究的相关内容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管理局、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0 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辖区管理局负责对公众意见进行处理。
(三)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将规划研究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审议, 辖区管理局负责处理审议涉及的相关修改意见。辖区管理局负责将经审议的规划研究相关内容纳入实施方案。
(四)市土地整备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批实施方案中的建设用地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市规划国土委将建设用地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将经审议的规划研究报市政府审批。
(五)规划研究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规划国土委根据审批意见将规划研究中有关置换用地的规划功能、容积率和相关配套等规划内容,按程序纳入“一张图”系统。

五、 其他说明
在生效规划确定的主导功能、建筑总量和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统筹留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安置用地、置换用地)中不同地块之间的建筑指标转移,以及增加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视为对生效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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