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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0〕49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以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与此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所遇到的新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规定,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1月、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各镇区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辖区范围内需新增、调整、删减的“三旧”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纳入镇区“三旧”改造进度督办范围和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动态调整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编制程序。 
1.凡“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经市“三旧”改造办确认纳入改造范围的,可以视为市政府已同意开展控规调整工作,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按《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规要求进行: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并组织专家审查;对修改后草案进行公示;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2)不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的,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控规调整(或单元规划)方案,公示并征求同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并组织专家审查。 
2.对于未编制控规或控规未审批片区的“三旧”项目,可以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明确其范围内的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视为已完成控规编制或修改程序。 
根据以上必要程序在尽可能简化的条件下,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全市“三旧”用地控规编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三旧”改造片区尚未编制控规的,由市政府督促镇区限期完成控规全覆盖。 
(四)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控规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 

三、规范“三旧”改造实施具体操作办法 
(一)明确历史用地发生时间认定依据。对无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发生时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影像图、卫片等相关证据来认定,统一规范和严格执行用地发生时间认定标准,确保其真实性。认定的用地发生时间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并以此作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报批中历史用地发生时间的依据。 
(二)查清“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现状。镇政府(区办事处)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详细调查,逐宗查清使用人及使用现状,造册汇总。项目的“三旧”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后,镇政府(区办事处)对原登记造册的“三旧”改造用地现状逐宗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盖章确认后,可作为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报批时使用现状证明材料。 
(三)加强对“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为加强“三旧”改造方案科学性,参照省的做法,各镇区将改造方案上报市“三旧”改造办,由市“三旧”改造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各有关部门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旧”改造方案审核,市“三旧”改造办收集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程序批复。若无片区控规或与控规不符,且在总体规划中不属公共绿地或公共配套设施的,可先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待控规调整或编制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改造方案审批。 
(四)合理处置“三旧”改造用地中“三地”问题。 
1.粤府办〔2009〕122号文规定的“三旧”改造中,涉及“三地”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时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对有关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专项报告市政府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解决“三旧”用地报批农转用指标。 
2.“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三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将项目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包括超标“三地”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报市政府,依个案处理原则由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三地”政策。 
(五)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并已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可根据市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凭证合理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但需避免出现圈地和闲置。 
(六)依法完善涉及占用国有用地的“三旧”改造用地手续。“三旧”改造用地属占用国有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历史用地,无需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七)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办理规定。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市级审批权限内“三旧”改造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粤府〔2008〕78号文规定,在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后,可协议出让予原土地使用人。 

四、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 
(一)统筹平衡各类改造项目利益,促进各类项目有效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可实行“一案一策”,开发建设单位可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向所属镇区提出对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进行容积率奖励和进行异地补偿等方面的申请。 
1.鼓励各类公共设施的配套。对按规划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公益设施,或者提供城市公共空间、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超过规定的配套用地与建筑面积标准的,可向政府申请回购。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2.鼓励“新旧结合”改造方式。对按规划实施不能平衡利益的“三旧”改造项目,可采取在新区的项目申请容积率奖励,进行异地补偿,实现与“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平衡,鼓励有新区项目的开发单位参与“三旧”改造。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二)鼓励建设公共停车位及立体式公共人行通道。对提供公共使用超过500个车位以上的配建停车场(库),且在改造范围内配置有“港湾式公共汽车站场”等公交设施或立体式人行公共通道设施的,项目配建车位可按规定的80%计算。建设地面以上停车库的可不计容积率,但车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位的30%,且道路退让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财政返还力度。为加大“三旧”改造项目由非经营性用地转功能为经营性用地的优惠力度,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若地上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在完善缴费手续后,财政分成比例可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60号文执行,即市级收入扣除按2万元/亩收取办证费外,土地属中心城区范围的返还50%,土地属镇区范围的全额返还。 
(四)鼓励改造利用“三旧”资源重点发展第三产业。 
1.提高“三旧”改造商住项目中的商业比例,在原来商业比例提高到45%的基础上,适当再给予优惠,但不得超过50%。 
2.加大“三旧”改造项目转功能为商业用途的优惠力度。由工业、住宅、商住等其他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三旧”改造项目,无论地上建筑物是否已取得房产证,在完善缴费手续后,财政分成比例参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60号文执行,即市级收入扣除按2万元/亩收取办证费外,土地属中心城区范围的返还50%,土地属镇区范围的全额返还。 

五、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一)建立“三旧”改造督办通报制度。市“三旧”改造办建立每月督办通报制度,将全市24个镇区“三旧”改造项目报批、改造进度等情况向全市通报。对已批项目建立监管数据库,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逾期未开工项目,督促其尽快上马。 
(二)建立“三旧”改造考核制度。市“三旧”改造办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镇区“三旧”改造情况进行督查。“三旧”改造成果纳入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与每年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改造进度同时纳入市政府季度督办通报。 
(三)建立“三旧”改造会审制度和轮值制度。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三旧”改造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市“三旧”改造办建立人员轮值制度,确保“三旧”改造业务审批按时完成。 
(四)制定“三旧”改造业务审批流程和操作指南。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制定加快“三旧”改造项目业务办理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操作指南,报市“三旧”改造办备案。各有关部门须按办事指引明确的办理期限完成审批工作,进一步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实现“绿色通道”。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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